7月起實施!(新疆)自由貿易試驗區條例:跨境金融服務全面升級
近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發佈《中國(新疆)自由貿易試驗區條例》(簡稱《條例》),7月1日實施。
《條例》明確自貿試驗區在跨境金融領域的多項創新舉措,旨在通過優化帳戶使用政策、推動人民幣跨境結算、創新跨境支付服務等方式,提升跨境投融資便利化水準,促進自貿試驗區與“一帶一路”國家的金融合作與經濟交流。
跨境金融合作與帳戶使用
鼓勵自貿試驗區與共建“一帶一路”國家金融機構創新合作方式、深化交流合作。
優化自貿試驗區內相關帳戶的使用政策。
支持自貿試驗區內金融機構推廣境外機構境內銀行帳戶、外幣離岸帳戶業務。
支持中哈霍爾果斯國際邊境合作中心(以下簡稱合作中心)提高跨境人民幣創新帳戶的便利化水準。
跨境投融資便利化措施
鼓勵銀行、保險機構等創新科技金融產品和服務模式,拓寬科技企業融資管道,建立投融資結合的綜合化金融服務體系。
鼓勵保險機構擴大出口信用保險覆蓋面,支持自貿試驗區內企業通過單一窗口、跨境金融區塊鏈服務平臺等開展線上保單融資。
人民幣跨境結算與金融業務創新
支持自貿試驗區與共建“一帶一路”國家在大宗商品貿易、境外承包工程、邊民互市等領域開展人民幣跨境結算。
鼓勵自貿試驗區推動跨境人民幣業務創新發展,探索開展自貿試驗區內金融機構與共建
“一帶一路”國家轉讓貿易融資資產等金融業務創新。
鼓勵開展現鈔跨境調運,優化現鈔押運出入合作中心通關程式。
跨境支付服務創新
鼓勵圍繞境外來華人員的支付需求特點,創新提供銀行刷卡、移動支付等多層次支付服務,為人員經貿往來提供支付便利。
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和具有法定資質的清算機構加大合作力度,研發服務跨境電子商務等貿易新業態以及邊民互市貿易的跨境支付產品,為市場交易主體提供安全、高效、低成本的跨境支付服務。
中國(新疆)自由貿易試驗區條例
(2025年5月28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三章 投資開放和貿易便利化
第四章 特色產業
第五章 金融服務
第六章 服務“一帶一路”核心區建設與向西開放
第七章 營商環境與法治保障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推進中國(新疆)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與發展,推動形成更高層次改革開放新格局,建設更高水準開放型經濟新體制,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批准的《中國(新疆)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國務院批准設立的中國(新疆)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自貿試驗區),包括烏魯木齊片區、喀什片區、霍爾果斯片區(以下統稱各片區)以及報經國務院批准的自貿試驗區擴展區域。
第三條自貿試驗區建設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加快實施自貿試驗區提升戰略,以制度創新為核心,以可複製可推廣為基本要求,統籌發展與安全、開放與安全,建成我國與中亞經貿深度合作區,打造促進中西部地區高質量發展的示範樣板,構建新疆融入國內國際雙迴圈的重要樞紐,服務“一帶一路”核心區建設,助力創建亞歐黃金通道和我國向西開放的橋頭堡。
第四條自貿試驗區應當對接國際高標準經貿規則,開展差別化探索,加強改革整體謀劃和系統集成,培育壯大特色優勢產業,推動全產業鏈創新發展,建成營商環境優良、投資貿易便利、優勢產業集聚、要素資源共用、管理協同高效、輻射帶動作用突出的高標準高質量自由貿易園區。
第五條自貿試驗區建立改革創新激勵機制,吸收借鑒其他自貿試驗區成熟經驗,加大改革力度,開展首創性、集成式探索,形成制度創新成果,複製推廣改革創新經驗。
鼓勵單位和個人在自貿試驗區對法律、法規未明確禁止或者限制的事項開展創新活動,對做出重大成績和突出貢獻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六條自貿試驗區建立決策諮詢機制,與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等合作共建自貿試驗區智庫,組織開展前瞻性基礎研究以及改革創新舉措論證等,為自貿試驗區建設提供智力支持和決策參考。
第七條自貿試驗區建立健全容錯機制,對在自貿試驗區內進行改革創新出現失誤或者未能實現預期目標,但是符合國家和自治區確定的改革方向,決策程式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沒有失職瀆職,未牟取不正當利益,或者未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對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予以免責或者減輕責任。及時予以整改糾正的,在績效考核、評先評優、提拔晉升和表彰獎勵等方面不受影響。
第八條自貿試驗區應當加強風險防控體系建設,完善防範化解重大風險隱患機制,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
第二章管理體制
第九條自貿試驗區應當按照統籌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建立權責明確、精簡高效、科學合理、運轉協調的管理體制。
第十條中國(新疆)自由貿易試驗區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負責組織領導、統籌協調自貿試驗區建設與發展工作,研究自貿試驗區重大事項。
中國(新疆)自由貿易試驗區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自貿辦)承擔領導小組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實施《中國(新疆)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落實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自貿試驗區的各項政策措施;
(二)研究擬訂自貿試驗區發展規劃、重大工作計畫以及深化改革方案,推動出臺自貿試驗區相關制度規定;
(三)開展綜合評估、目標考核,指導督促自貿試驗區改革試點任務實施,總結創新案例,複製推廣創新成果;
(四)負責自貿試驗區統計、運行監測、對外宣傳、業務培訓、智庫建設和管理以及資訊化平臺建設等工作;
(五)承擔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條各片區所在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承擔片區建設與發展的主體責任,將片區的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片區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保障片區發展所需的資金、用地、人才等,支持片區改革創新,推進各類園區、開放平臺協同發展。
第十二條各片區管理機構應當創新管理體制機制和人事人才、績效評價等管理模式,並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自治區有關自貿試驗區的各項決策部署和片區所在州、市(地)的具體改革措施;
(二)制定並落實片區實施方案,組織實施片區改革試點任務;
(三)根據片區實際開展自主創新,總結改革創新舉措,提出制度創新案例和可複製可推廣創新成果建議;
(四)統計和發佈片區建設相關的公共數據資訊;
(五)履行自治區、片區所在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三條自治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支持自貿試驗區改革創新,爭取國家有關部門在自貿試驗區開展改革試點。
海關、出入境邊防檢查、金融、稅務、民航、郵政管理等中央駐疆單位應當根據自貿試驗區建設與發展實際需求,爭取國家有關部門的政策支持。各片區應當為中央駐疆單位履行職責提供便利和協助。
第十四條自治區人民政府,片區所在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應當推動自貿試驗區與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統籌發展,推進兩類區域管理協同、佈局優化、產業發展、政策支持、改革創新等事項。
第十五條自治區人民政府,片區所在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根據自貿試驗區改革創新需要,依法將有關經濟社會管理權限以授權或者委託的方式賦予各片區實施。
各片區根據改革創新需要,可以向自治區人民政府,片區所在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依法申請行使有關經濟社會管理權限。
自治區人民政府,片區所在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應當對賦予的經濟社會管理權限進行指導、監督,並根據實際情況對賦予的許可權進行動態調整。
第十六條自貿辦會同自治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建立評估機制,對改革試點任務落實情況、制度創新成果複製推廣、建設成效等進行評估,根據需要可以委託第三方機構進行獨立評估。
自治區應當將自貿試驗區改革試點任務落實情況和制度創新情況納入績效考核體系。
第十七條自貿試驗區應當推動建設聯動創新區,形成政策聯動、功能互補、優勢疊加的協同發展格局。經自治區確定的聯動創新區,參照適用本條例的有關規定。
第三章投資開放和貿易便利化
第十八條自貿試驗區對外商投資實行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執行國家發佈的自貿試驗區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
負面清單以內,符合自貿試驗區發展實際的特殊投資專案,自貿試驗區可以在自治區人民政府支持下爭取國家的特別授權或者審批豁免。
在負面清單以外的領域,按照內外資一致的原則實施管理。
投資主管部門、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監督程式對負面清單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在負面清單之外對外商投資實施或者變相實施准入特別管理措施的,應當要求實施部門依法取消或者終止。
第十九條自貿試驗區應當健全外商投資服務體系,提供覆蓋產業准入、設立、運營和退出等外商投資全流程服務。
健全外商投資保障機制,保障外商投資企業在要素獲取、資質許可、經營運行、知識產權保護、標準制定、招標投標、政府採購等方面的國民待遇,支持參與產業鏈上下游配套協作。
第二十條鼓勵外商投資企業在自貿試驗區設立外資研發中心和國際化創新創業孵化基地。支持建設國別產業合作園區,深化產業、人才、技術、經貿合作。
第二十一條自貿試驗區應當構建對外投資政策促進、服務保障和風險防控體系,完善境外投資全週期監管與服務,建立境外投資風險預警和應急處置機制。
支持自貿試驗區建設企業境外投資綜合服務平臺,支持企業通過合資、合作、並購、參股等多種方式,開展境外投資,與國內產業銜接、產能互補、協同發展。
第二十二條支持自貿試驗區擴大周邊國家優質農產品和食品進口,探索開展進口大麥加工為飼用芽苗的閉環監管,擴大周邊國家特色中藥材等進口貿易。
自貿試驗區推進藥品進口口岸申建工作,促進醫藥產業發展。
第二十三條自貿試驗區執行國家發佈的《自由貿易試驗區跨境服務貿易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擴大優質服務進口,推進服務貿易自由化。
第二十四條支持在自貿試驗區探索實施開放透明、高效便利的貨物進出境監管模式。
推行海關特殊監管區域貨物通關便利化監管措施,推動實施貨物按狀態分類監管制度。
第二十五條自貿試驗區實行國際貿易單一窗口管理服務模式,建立跨部門的綜合管理服務平臺,實現部門之間資訊互換、監管互認、執法互助。
第二十六條自貿試驗區採取下列措施推進貿易新業態發展:
(一)建立適應跨境電子商務貿易特點的海關、稅務、外匯、郵政協作新機制,促進跨境電子商務貿易創新發展;
(二)支持企業加快重點市場海外倉佈局建設,提升海外倉增值服務功能;
(三)探索建立與新型離岸貿易發展相適應的政策制度和服務體系,培育具備全球資源配置功能的中轉集拼和國際分撥業務;
(四)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按照綜合保稅區維修產品目錄開展“兩頭在外”保稅維修業務;
(五)推動在口岸型綜合保稅區開展保稅混礦業務;
(六)其他推進貿易新業態發展的創新措施。
第二十七條支持自貿試驗區開展內外貿一體化先行先試,鼓勵企業統籌開展國際貿易和國內貿易,構建特色產品全產業鏈標準體系,形成以技術、品牌、品質、服務為核心的競爭優勢。
第四章特色產業
第二十八條烏魯木齊片區重點發展國際貿易、現代物流、先進製造業、紡織服裝業以及生物醫藥、新能源、新材料、軟體和資訊技術服務等新興產業,積極發展科技教育、文化創意、金融創新、會展經濟等現代服務業,打造與中亞等周邊國家交流合作的重要平臺。
喀什片區重點發展農副產品精深加工、紡織服裝製造、電子產品組裝等勞動密集型產業,大力推動進口資源落地加工,積極培育國際物流、跨境電商等現代服務業,打造聯通中亞、南亞等市場的商品加工集散基地。
霍爾果斯片區重點發展跨境物流、跨境旅遊、金融服務、展覽展示等現代服務業,做大做強特色醫藥、電子資訊、新材料等產業,打造跨境經貿投資合作新樣板。
各片區應當根據功能定位,結合區位特點和產業特色,加強聯動合作,實現優勢互補、協同發展。
第二十九條自治區人民政府,片區所在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以及有關部門應當立足自貿試驗區區位優勢,打造周邊國家初級產品整合集成中心;煉化和紡織服裝全產業集聚區,新能源新材料等戰略性新興產業集聚區,裝備製造和通用航空產業集聚區,綠色算力發展先導區,生態優先和低碳發展示範區以及特色農副產品和特色醫藥產業基地,提升在全球產業鏈、供應鏈、價值鏈中的地位。
鼓勵和引導有利於促進產業結構優化升級、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的重點產業在自貿試驗區集聚。
第三十條自貿試驗區應當發展高質量棉紡織業,建設國家優質棉紗生產基地,推動棉花產業和化纖產業耦合發展;提升林果、葡萄酒、乳製品等特色產品加工業標準化、規模化水準,打造特色優勢品牌;加大中小企業特色產業集群培育力度等,做大做強傳統優勢產業。
第三十一條自貿試驗區應當依託石油化工產業基礎,推動延鏈補鏈強鏈;建設國家戰略礦產資源基地和有色金屬產業基地;發展軌道交通裝備、農牧機械、農產品加工裝備、紡織專用裝備、建築與礦山機械裝備等製造業,加快形成先進製造業集群;打造特色醫藥產業,建設推動製造業轉型發展和優化升級。
第三十二條支持自貿試驗區根據片區特色和實際推動數字經濟創新發展,促進自貿試驗區數字基礎設施建設,推動與東部地區算電協同聯建,建設綠色算力基地。
加快推動數字產業化、產業數位化,支持傳統產業轉型升級,催生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鼓勵與周邊國家依法有序開展數據資訊交流合作,研究跨境數據流動規則與路徑,按照數據分類分級保護制度,優化數據流動監管機制。
第三十三條自貿試驗區堅持生態優先和低碳發展,優化生態環境准入管控,推行環境影響評價納入評估,鼓勵企業採用先進生產工藝和技術,推進清潔能源、節能環保等綠色產業發展,構建科技含量高、資源消耗低、環境污染少的綠色產業結構。
第三十四條自貿試驗區應當加強與國內其他自貿試驗區在交通物流、能源開發、加工製造、科技研發、文化旅遊等方面的合作,建立產業協作發展機制,創新合作模式,推動產業佈局統籌協調和產業鏈集群化,形成共生互補的產業生態體系,實現區域優勢互補、互利共贏。
第五章金融服務
第三十五條鼓勵自貿試驗區與共建“一帶一路”國家金融機構創新合作方式、深化交流合作,優化自貿試驗區內相關帳戶的使用政策,支持自貿試驗區內金融機構推廣境外機構境內銀行帳戶、外幣離岸帳戶業務,支持中哈霍爾果斯國際邊境合作中心(以下簡稱合作中心)
提高跨境人民幣創新帳戶的便利化水準。
第三十六條
自貿試驗區採取下列措施提升跨境投融資便利化水準:
(一)深化金融服務和開放創新,鼓勵銀行、保險機構等創新科技金融產品和服務模式,拓寬科技企業融資管道,建立投融資結合的綜合化金融服務體系;
(二)鼓勵保險機構擴大出口信用保險覆蓋面,支持自貿試驗區內企業通過單一窗口、跨境金融區塊鏈服務平臺等開展線上保單融資;
(三)發展綠色金融、普惠金融、養老金融、數字金融,加強對重大戰略、重點領域、薄弱環節的金融服務。
第三十七條支持自貿試驗區與共建“一帶一路”國家在大宗商品貿易、境外承包工程、邊民互市等領域開展
人民幣跨境結算。
鼓勵自貿試驗區推動跨境人民幣業務創新發展,探索開展自貿試驗區內金融機構與共建“一帶一路”國家轉讓貿易融資資產等金融業務創新。鼓勵開展現鈔跨境調運,優化現鈔押運出入合作中心通關程式。
第三十八條自貿試驗區聚焦建設需求,鼓勵圍繞境外來華人員的支付需求特點,創新提供銀行刷卡、移動支付等多層次支付服務,為人員經貿往來提供支付便利。
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和具有法定資質的清算機構加大合作力度,研發服務跨境電子商務等貿易新業態以及邊民互市貿易的跨境支付產品,為市場交易主體提供安全、高效、低成本的跨境支付服務。
第三十九條自貿試驗區應當加強重大風險識別和系統性金融風險防範,依託資訊技術創新風險研判和風險防控手段,建立聯防聯控機制,完善金融分類監管機制,提升金融風險防控能力。
第六章服務“一帶一路”核心區建設與向西開放
第四十條自貿試驗區應當加強服務“一帶一路”核心區建設,落實國家簽署的多雙邊經貿合作協議,探索建立健全多雙邊經貿合作機制和創新經貿規則,參與或者承辦上海合作組織、中國和中亞五國相關合作機制、中亞區域經濟合作等相關活動,服務和融入以國內大循環為主體、國內國際雙迴圈相互促進的新發展格局。
第四十一條自貿試驗區應當構建現代綜合交通樞紐體系,支持烏魯木齊建設陸港型、空港型國家物流樞紐;支持公路口岸採取智能化、便利化運輸服務措施,提升通關效能;支持合作建設鐵路專案,推廣實施鐵路進出境快速通關。
第四十二條自貿試驗區應當發揮中歐班列(烏魯木齊)集結中心核心樞紐功能,支持提升運營規模、效率和品質,建立多功能、綜合性、數位化中歐班列服務平臺,優化、拓展班列線路,佈局境外行銷服務網絡。
第四十三條支持自貿試驗區推進公鐵聯運一次委託、一單到底、一次結算,建立符合多式聯運發展特點的業務模式和規則標準,探索賦予運單物權憑證功能,加快與國際聯運規則銜接和標準互認。
第四十四條支持自貿試驗區開展下列國際文化、教育合作交流:
(一)開展音樂舞蹈、文化遺產、藝術展覽、文化創意、競技賽事等國際交流活動,打造多元文化交流平臺;
(二)建設國家對外文化貿易基地,支持文化企業擴大文化產品和服務貿易出口,創新海外推廣模式,推動文化品牌發展;
(三)建設共建“一帶一路”國家來華留學基地,培養和服務自貿試驗區發展需要的國際化人才;
(四)其他國際文化、教育合作交流活動。
第四十五條自貿試驗區應當與共建“一帶一路”國家開展科技合作,推動聯合實驗室建設,圍繞農業、能源、資源、環境、醫藥健康等領域建設國際科技創新合作平臺。
鼓勵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等開展國際科技創新合作與交流,探索建立符合國際通行規則的跨國技術轉移和知識產權分享機制。
第四十六條自貿試驗區應當依託自然風光和人文風情,打造具有世界影響力的絲綢之路旅遊走廊;支持創建邊境旅遊試驗區和跨境旅遊合作區,與共建“一帶一路”國家開展旅遊合作,開發跨境旅遊精品線路,推動國際旅遊列車開行。
第四十七條支持自貿試驗區加強與周邊國家和地區開展合格評定國際合作,鼓勵認證檢測檢驗機構參與國際合作交流,推動合格評定結果互信互認。
支持自貿試驗區加強與周邊國家農產品、食品風險資訊互通、檢測執法互助領域合作。
第四十八條支持自貿試驗區內醫療機構高質量發展,開展面向共建“一帶一路”國家的國際診療服務,推動互聯網跨境遠程醫療發展,建設中醫藥康養旅遊示範區,探索開展幹細胞、免疫細胞、基因治療等臨床前沿診療技術研究,打造輻射周邊的國際醫療服務中心。
鼓勵自貿試驗區與共建“一帶一路”國家合作,研究制定醫藥產品國際註冊標準,促進監管協同。
探索建立國際醫療商業保險、跨國醫療保險等銜接機制,鼓勵和引導保險機構開發跨境醫療保險產品,開展跨國醫療保險服務。
第七章營商環境與法治保障
第四十九條自貿試驗區應當不斷優化法治環境、政務環境、市場環境、社會環境,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機制、投資、貿易、金融等各領域的改革創新,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
第五十條自貿試驗區應當強化公共服務職能,創新政務服務模式;依託自治區一體化數據資源服務平臺,推動政務數據歸集共用,推進自貿試驗區政務服務數位化、標準化、智能化。
第五十一條自貿試驗區應當創新行政管理方式,推動形成行政監督、行業自律、社會監督、公眾參與的綜合監管體系,加強安全生產、金融等重點領域的監管,提升風險防範和安全監管水準,建設開放、服務、創新、高效的發展環境。
對新經濟、新業態、新模式應當建立包容審慎監管制度。
第五十二條自貿試驗區應當健全企業信用資訊歸集、共用和應用制度,將企業信用資訊納入統一的信用資訊公示系統,推動部門間履職資訊共用,完善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
第五十三條自貿試驗區應當完善創新人才集聚和培育機制,集聚高層次和急需緊缺人才;推行人才改革政策,促進人才順暢有序流動;強化人才創新創業平臺建設,深化產學研用合作;加強涉外人才服務保障,提升人力資源服務水準。
第五十四條自貿試驗區建立以創新能力、品質、實效、貢獻為導向的人才評價體系,完善評價標準,開展分類評價。建立人才服務保障制度,自貿試驗區內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可以以聘任制等形式吸引高層次人才。
第五十五條自貿試驗區應當建立有關營商環境的投訴、舉報機制,暢通投訴、舉報管道,及時受理投訴、舉報並依法處理,保護經營主體合法權益。
第五十六條鼓勵自貿試驗區培育和發展專業化、國際化的律師事務所、仲裁機構、商事調解組織、司法鑒定機構、公證機構等法律服務機構,支持烏魯木齊建設絲綢之路經濟帶法務區。推進境內外律師事務所聯營、合作,推動各類法律服務資源向自貿試驗區優化聚焦。
鼓勵法律服務機構與高等學校、科研院所開展合作,建立法律人才實習實訓基地,加強涉外法律人才培養。
第五十七條自貿試驗區應當建立健全商事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借鑒國際規則,推進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等糾紛解決方式合理銜接;探索建立與境外商事調解機構的合作機制,協同解決跨境糾紛。
第五十八條自貿試驗區應當運用國家和自治區知識產權公共服務平臺,提供便利化、專業化知識產權服務,完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建立多元化知識產權爭端解決與維權援助機制,完善行政保護與司法保護銜接機制。
第五十九條自貿試驗區改革創新需要暫時調整或者停止適用有關法律、法規、規章部分規定的,有關部門應當及時提出意見,由制定機關按照法定程式作出決定。
第八章附則
第六十條國家規定的適用於自貿試驗區改革試點措施調整的或者國家規定其他區域改革試點措施可以適用於自貿試驗區的,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本條例施行後,自治區出臺的相關政策措施有利於促進自貿試驗區發展的,自貿試驗區可以直接適用。
第六十一條自貿試驗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區域的有關管理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六十二條本條例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來源: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商務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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