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验与启示:美国商业秘密案例中的律师角色


作者 | 田苗 郭靖
引 言
2025年2月10日,美国总统特朗普签署Pausing 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 Enforcement to Further American Economic and National Security的行政命令,即“暂停FCPA执法以促进美国经济和国家安全”,要求美国司法部暂停FCPA项下的执法活动,该行政命令引发各界关注,各界对于美国商业合规话题展开了热议。中国涉外律师界普遍对暂停法案深感震惊,长久以来对企业针对FCPA提供内部调查、合规咨询和应对美国执法机构的法律服务是不少涉外律师的主营业务,法案的暂停势必对行业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而与此同时,实质上与FCPA地位相同,对于维护美国经济利益和商业环境方面存在一定的互补性的《2022年保护美国知识产权法案》Protecting Americ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Act of 2022却仍然未受美国新政府上台的影响。
作为通过制裁手段打击外国实体和个人窃取美国商业秘密的行为的法案,《保护美国知识产权法案》长久以来受到的关注与FCPA相比并不能等量齐观。然而,长久以来各国企业都可能同时面临PAIPA和FCPA的风险,外国企业在获取美国知识产权时涉及贿赂行为,那么它可能既违反了PAIPA(窃取商业秘密),也可能违反了FCPA(商业贿赂),由于知识产权的涵盖范围极为广泛,企业在相关业务中意外落入制裁范围的情况也屡见不鲜。
对于跨国公司而言,PAIPA法案意味着加强对商业秘密的内部保护变得更加重要。这包括加强技术安全、强化员工保密协议、提高供应链的合规性等,以避免因侵犯美国商业秘密而遭受经济制裁。面对PAIPA和FCPA执法权重的变化,中国涉外律师应深入研究美国商业秘密经典案例,并借鉴美国律师在该领域的实践经验,优化业务方向,为企业量身定制更具针对性的合规与应对策略,以有效应对潜在的法律风险。
一、Waymo v. Uber (2017)案概述
Waymo v. Uber (2017)案是美国涉及商业秘密盗窃和专利侵权的著名诉讼案件,Waymo(谷歌的自动驾驶子公司)专注于开发自动驾驶技术,在自动驾驶领域具有领先地位。Anthony Levandowski曾是Waymo的核心工程师之一,离开Waymo后加入Uber,担任自动驾驶项目的负责人。在离开Waymo之前,Levandowski被指控下载了大量的Waymo内部文档和设计文件,涉及Waymo的商业秘密。[1]
Uber则否认了盗窃商业秘密的指控,主张其技术并非从Waymo那里盗取,而是通过自主研发获得的。Uber声称,Levandowski离开Waymo时,并没有携带Waymo的核心技术,而他们的自动驾驶技术是独立开发的。
最终,Uber与Waymo达成了和解协议,以Uber同意支付约2.45亿美元告终。[2]2019年8月,Levandowski被起诉 33项联邦盗窃商业机密罪名,于2020年8月被判处18个月监禁,2021年1月在美国总统特朗普离任前被特赦。
二、Waymo v. Uber (2017)案律师角色
(一)证据的搜集与构建
1. 利用规则挖掘细节
Waymo的律师团队在案件的第一步即通过证据的搜集搭建了诉讼的基础框架,在证据开示(discovery)环节中获得了Uber前首席执行官Travis Kalanick与Levandowski之间的电子邮件和短消息,这些信息形成的时间段以及隐晦的交流内容,恰巧形成于离职这一敏感的时间段,侧面印证了Uber可能涉及使用Waymo的商业秘密。
2. “程序”与“反程序”
就在Waymo的律师团队利用证据开示规则要求Uber提供有关证据材料时,Uber的律师团队也充分利用“反程序”规则阻止Waymo律师团队的取证,例如将重要数据转移至个人电子设备中,充分利用“律师-客户保密特权”规则将重要证据包装成与律师对话的特权材料从而落入证据开示的范围以外,以及将公司人员分类成不同级别从而移除出关联人员范围。[3]
(二)技术的解释和呈现
由于此案涉及到自动驾驶技术的高度专业性,律师们不仅需要理解复杂的技术内容,还需要将这些技术细节转化为法庭能够理解和接受的证据。Waymo的律师团队对Uber的源代码、工作站和计算机进行了电子取证,发现可能存在的Waymo商业秘密的使用痕迹,并雇佣专家证人解释Waymo的商业秘密范围,Uber的律师也雇佣专家证人解释上述技术并不具有独特性并声称相关内容属于低价值,使得诉讼的核心演变成技术的价值之争。
(三)公关和品牌的管理
由于此类案件在当时引发全球关注,成为高曝光度案件,Waymo的律师团队不仅在法庭上代表客户参与诉讼,还在庭外强调其作为技术领导者的地位,而Uber的律师则帮助Uber尽量降低案件的负面影响。尤其是在公众舆论方面,Waymo通过其官方博客和媒体声明,通过策略性的信息披露,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众舆论。
三、Waymo v. Uber (2017)案对中国律师在商业秘密领域的启示
(一)独立研发技术自证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技术独立性的证明,Waymo通过大量的举证试图证实技术并非独立研发进而有窃取商业秘密的可能性,Uber辩称其LiDAR技术是独立研发的,使得诉讼后期演变成核心技术研发性质之争,双方围绕技术细节展开了多层次的比对以论证技术的来源以及独特性与否。同样,该案启示中国律师在商业秘密案件中,需要在日常向客户提供的法律服务中即注意引导客户收集技术独立性的证据,并围绕技术独立性的特点有针对性地整理如研发记录、技术文档等材料。
(二) 规则“反致”
Waymo通过实地调查Uber工厂、检查LiDAR设备、收集邮件和专家证词等方式,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而Uber的律师则充分利用规则将大量证据排除,使得呈现在法庭的证据范围减少,一定程度上集中了焦点。该案启示中国律师在商业秘密案件中,也可参照Uber的做法反向利用中国法律框架下的证据“关联性”要求对证据进行审查,防止与案件无关的间接证据或者可能误导诉讼进程的证据影响庭审。
(三)刑民交叉配套衔接
Levandowski在本次事件中因涉嫌窃取商业秘密被追究刑事责任,这表明在商业秘密保护中,刑事程序不仅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补充,还可以起到威慑作用。虽然最后Levandowski获得了特赦,但不可否认的是潜在的刑事追诉风险对Uber公司而言是一个重要考量,面对可能的刑事指控和相关的法律责任,Uber可能面临声誉损失、财务罚款以及其他法律后果,因此有强烈的动机寻求和解,以减轻或消除这些风险。中国律师在处理涉及窃取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侵权等案件时应充分考虑刑事和民事案件的并轨,掌握两者之间时间进程上的平衡,以形成良好的刑民交叉配套,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注释:
[1] Waymo v. Uber -- “Epic” Trade Secret Case Involving Autonomous Vehicles Settles for $244 Million
https://www.butzel.com/alert-Waymo-v-Uber-Epic-Trade-Secret-Case-Involving-Autonomous-Vehicles-Settles-for-244-Million?utm_source=chatgpt.com
[2] 谷歌无人车公司 Waymo 诉 Uber 侵犯商业秘密之始末成败 极客合同
2018年02月24日 15:29https://m.36kr.com/p/1722296238081?utm_source=chatgpt.com
[3] Uber商业秘密案:辩方策略与“反证据开示手段”方春晖 刘良勇https://www.zhichanli.com/p/305964500?utm_source=chatgp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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