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行业法律动态(2025年3月/总第85期)
01
国资基金研究中心法律服务动态
01
杨春宝律师团队接受广东东莞某环保科技公司委托,为其股权融资提供法律服务;
02
杨春宝律师团队接受内蒙古某投资集团委托,为其收购上海某酒店项目提供尽职调查、协议谈判等全过程法律服务;
03
大成上海成为浦东创新投资集团合格供应商;
04
杨春宝律师受邀参加钱伯斯高质量论坛上海站“董监高信义义务与公司治理”圆桌对谈,用两个代理案例分析了中外、新旧公司法下董事违反信义义务,小股东的救济路径;
05
杨春宝律师应河北省证券期货业协会邀请,为其会员进行对赌法律实务培训;
06
杨春宝律师应浦东创新投资集团邀请,为其进行主题为《国资基金投资重点关注合规事项和投资条款设计》的内训;
07
杨春宝律师荣膺2025年度“名律堂法总推荐中国律师榜”年度客户精选律师,上榜业务领域为“资产管理”;
08
法律桥私享会成功举办,本期主题为《对赌回购的攻与防》。
02
协会各类公告和通知
2025年3月12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协会”)发布《关于发布2024年第四季度私募基金管理人会员信用信息报告的通知》称,自2025年3月3日起,在2024年第四季度前成为协会会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可通过AMBERS系统自行查阅本会员2024年第四季度信用信息报告。各私募基金管理人会员应当确保信息报送真实、准确、完整。如有疑问,在收到报告后一个月内可向协会申请查询。
2025年3月14日,协会发布公告称,中融德汇(北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4家私募基金管理人达到公示期满一个月且未主动联系协会并完成情况报告的注销条件,协会将注销该4家机构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2025年3月14日,协会发布公告称,深圳前海聚融汇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存在异常经营情形,且未能在协会书面通知发出后的3个月内提交符合规定的专项法律意见书,协会将注销其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2025年3月24日,协会发布《严正声明》称,有不法分子假冒协会名义对外发布证监会行政处罚公告,或者冒用协会名义发布处罚或限制措施的文件。协会予以强烈谴责,并请行业机构和投资者提高防范意识,注意辨别判断,谨防上当受骗。如发现不法行为,应及时收集保存证据,并立即报案。协会敦促有关机构和个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2025年3月28日,协会发布公告,要求广州大直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31家协会无法取得有效联系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AMBERS系统提交情况报告。逾期未完成的,协会将认定为失联。如公示后满一个月仍未完成,协会将注销其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03
协会纪律处分
04
法律与监管动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5〕8号)
2025年3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指导意见》,提及诸多关于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的内容,具体包括:
(1) 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围绕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转型,有效提升投资能力,拓宽直接融资渠道;
(2) 深化多层次股权市场错位发展,提升对新产业新业态新技术的包容性。建立健全上市融资、并购重组“绿色通道”机制,加大对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的科技型企业的股权融资支持力度;
(3) 优化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募投管退”制度体系,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向金融“五篇大文章”重点领域投资布局力度;
(4) 稳步扩大跨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外汇管理政策试点范围;
(5) 优化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发展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天使投资,壮大耐心资本,支持培育发展科技领军企业、独角兽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6) 健全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加快建设全国中小微企业资金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创业投资与创新创业项目对接平台,探索依法扩大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应用范围。
吴清主席在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经济主题记者会上答记者问
2025年3月6日,中国证监会主席吴清在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经济主体记者会上达记者问时指出:将不断完善私募和创投基金监管制度规则,围绕优化退出“反向挂钩”政策、推进向投资者实物分配股票试点、健全基金份额转让制度、支持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基金(S基金)和并购基金发展等,进一步畅通多元化退出渠道,并与有关方面共同推动完善考核容错等机制,支持多渠道拓宽资金来源,促进“募投管退”良性循环。
《南山区支持创新创业“六个一”行动方案》
近日,深圳南山区正式印发《南山区支持创新创业“六个一”行动方案》,南山区将设立总规模5亿元的战略直投专项种子基金和天使基金,对经认定的人工智能、机器人、生物医药、低空经济等南山区重点扶持和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的初创企业给予领投支持,基金内单个项目最高允许100%亏损。
05
行业动态
据清科创业旗下私募通统计,2025年3月各周的募资、投资、上市和并购事件数据如下:
06
典型判例
银行员工违规销售非银行代销的私募基金产品,银行疏于监管导致客户权益受损的应担责——葛某诉某银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上海金融法院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司法典型案例)
裁判要旨
银行员工私下销售非银行代销的金融产品,银行违反审慎监管职责,存在管理疏漏,与客户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
主要事实
八旬老者葛某是某银行客户经理陆某的长期客户,多次在陆某的推荐下购买银行代销的理财产品。2018年,陆某推荐葛某认购某私募基金产品。该私募基金并非该银行代销的金融产品,银行仅为资金托管机构。购买行为系在陆某办公室、使用陆某的电脑、并由陆某帮忙操作完成。据葛某陈述,陆某称该产品利息高且稳定保本,且未告知产品性质为私募基金。2019年,该私募基金因底层资产违约导致净值暴跌,葛某赎回部分份额后亏损99万余元。后葛某投诉至监管部门。经查证,在某银行经陆某介绍购买该私募基金的客户约20人,多为50-70岁客户。因该银行对员工未尽到审慎监管义务,监管部门对该银行进行了处罚。葛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该银行赔偿损失。
裁判观点
上海金融法院认为,首先,银行工作人员陆某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向众多老年人销售非本行代为销售的私募基金,且存在利用工作设备帮助客户转账等行为,其行为的违规性和危害性十分明显。该银行对其工作人员和营业场所应当进行审慎管理,及时发现并制止上述违规销售行为,但其并未妥善履行管理责任,存在过错。其次,该银行的过错与葛某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陆某的违规销售是葛某购买案涉基金的直接原因,而银行的管理疏漏为陆某实施违规销售提供了条件,间接导致葛某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综合考虑过错大小等因素,法院判决该银行赔偿葛某损失39万余元。
案件
李**与蒲*等其他合同纠纷
【(2024)沪74民终1577号】
裁判要旨
投资者认购合伙型私募基金份额须经基金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方为有效,否则不构成基金投资关系,而系委托理财关系;未实缴出资的有限合伙人应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型基金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主要事实
2019年4月,被上诉人蒲某(原审原告)与A公司签订《B企业有限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约定蒲某认购B企业200万元基金份额,并完成转账。2020年3月,A公司出具《清算分配备忘录》,确认基金亏损,蒲某应得清算分配款112万余元,后A公司等出具《清退付款及担保承诺函》承诺分期支付款项及差额补足款40万元,但未履行。2022年4月,B企业全体合伙人(普通合伙人A公司,有限合伙人李某1和邱某)决议注销B企业,清算报告显示企业无剩余资产且债务已结清。随后蒲某向法院起诉,主张B企业未依约支付清算分配款及差额补足款,要求A公司、李某1等主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李某1应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连带责任;A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差额补足承诺有效。李某1不服提起上诉。
裁判观点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蒲某虽签署合伙协议并出资,但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李某1、邱某未签署合伙协议),未完成入伙程序,不构成合法有限合伙人。 但基于合伙协议的签署以及蒲某支付基金投资款的行为,蒲某与B企业形成委托理财合同关系 ,基于《清算分配备忘录》等文件,其有权主张112万余元清算分配款及逾期利息。李某自认未实缴对B企业的出资,应在认缴范围内(100万元)对B企业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认定的连带责任不当。一审其余判决内容予以维持。
案件
案件:汤某与A公司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2024)沪0115民初61225号】
裁判要旨
涉及私募基金投资的合同并不会仅因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业协会登记而导致合同无效,但该合同不构成私募基金法律关系,而系融资法律关系。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向投资者返还本金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
主要事实
汤某与A公司分别于2015年4月18日、2016年5月8日、2017年1月15日、2017年5月15日签订四份《发起人合约》,约定汤某自愿发起并参与设立四支基金,并同意授权A公司管理该四支基金,投资标的包括A股、期货等,并约定收益分成规则。并且,汤某分别于2015年5月4日、2016年5月12日、2017年1月9日及1月10日向A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账户转账共计245万余元,A公司出具收据。其后,A公司未履行基金管理义务,未备案四支案涉基金,亦未向汤某分配收益或返还本金。汤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A公司返还投资本金并支付资金占用费。
裁判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四份《发起人合约》均约定由被告A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而被告A公司并非合格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并无相应管理人资质,四份《发起人合约》所提及的基金亦未经备案,本案所涉事项名为私募基金投资,实为借基金之名进行融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行业协会履行登记手续,未经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证券投资活动。但该强制性规定属于管理性强制规定,不影响案涉合同效力 。汤某完成了出资义务,而A公司未按约定对资金进行管理,故原告主张被告退还资金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作者简介
杨春宝律师
一级律师
(正高级职称)
手机:
13901826830
电邮:
chambers.yang@dentons.cn
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股权与投资基金专业带头人,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成员。复旦大学法学学士(1992)、悉尼科技大学法学硕士(2001)、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2001)。
杨律师执业30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涵盖大金融、大健康、房地产和基础设施、TMT、展览业、制造业等行业。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榜单,并多次受到Asia Law Profiles特别推荐或点评,2016年起连续入选国际知名法律媒体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100位中国业务优秀律师”,荣获Leaders in Law - 2021 Global Awards“中国年度公司法专家”称号;连续荣登《中国知名企业法总推荐的优秀律师&律所》推荐名录。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复旦大学法学院实务导师、华东政法大学兼职研究生导师、上海交通大学私募总裁班讲师、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企业全程法律风险防控实务操作与案例评析》《完胜资本2:公司投融资模式流程完全操作指南》等16本专著。杨律师执业领域为:公司、投资并购和私募基金,资本市场,TMT,房地产和建筑工程,以及上述领域的争议解决。
作者简介
孙瑱律师
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电邮:
sun.zhen@dentons.cn
孙律师在执业前先后在美国沃茨、英格索兰和阿尔卡特朗讯等全球500强企业担任全球、亚太区或中国区总裁或副总裁执行助理,积累了丰富的企业运营管理经验,并具备非常优秀的中英文双语沟通和协调能力。孙律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并发表数十篇并购、基金、电商领域的文章。孙律师擅长领域为: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并购、电商和劳动法律事务。
作者简介
李嘉欣律师
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律师毕业于复旦大学法学院,专注于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及公司法律服务业务领域,曾为多个母基金选择基金管理人和投资基金项目、基金投资标的公司项目提供法律尽职调查、交易文件审阅等法律服务,为多家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基金募投管退和风险控制相关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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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桥团队自2007年起已经出版专著16本(含再版):
《企业全程法律风险防控实务操作与案例评析》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
《完胜资本2:公司投融资模式流程完全操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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