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7条措施发布!加快服务贸易扩大开放!便利金融机构开展跨境资产管理 优化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 提升自由贸易账户系统功能
试点措施,涵盖服务贸易、货物贸易、数字贸易、知识产权保护、政府采购改革、“边境后”管理制度改革、风险防控等7个方面。
在加快服务贸易扩大开放方面明确:
1.深化金融科技发展和国际合作,便利金融机构开展跨境资产管理,为境外设立的基金产品提供境内投资管理、估值核算等服务。有序推进数字人民币试点,支持具备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探索数字人民币在贸易领域的应用场景。
2.优化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政策,支持跨国公司设立资金管理中心。在具备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完善资金池安排。支持再保险行业发展,推进再保险国际化进程。
3.在具备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提升自由贸易账户系统功能,优化账户规则,实现资金在自由贸易试验区与境外间依法有序自由流动。
4.研究符合条件的资产管理公司(不含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支持证券跨境转让业务,在具备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探索融资租赁资产跨境转让并试点以人民币结算。
国务院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进高水平制度型开放试点措施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
国函〔2025〕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实现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相通相容,是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重要举措。2023年11月,国务院印发《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总体方案》(国发〔2023〕23号),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开展先行先试,打造国家制度型开放示范区。经过一年多的试点试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了一批引领性、标志性制度创新,形成了一批具有较高含金量的先进经验和典型案例。为用好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的试点经验,在更大范围释放制度创新红利,以高水平开放推动深层次改革、高质量发展,现就做好复制推广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深刻认识当前形势下做好复制推广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抓好、抓出成效。复制推广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深入实施自由贸易试验区提升战略,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构建与中国式现代化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和监管模式,打造透明稳定可预期的制度环境。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强化主体责任,加强对复制推广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明确责任人、时间表、路线图。要因地制宜做好复制推广工作,充分考虑实际情况,重点推进企业和群众急需的试点举措,做好与其他改革开放试点措施的相互协调、相互衔接。要全面准确宣传解读,及时总结提炼好的经验做法,确保复制推广工作取得实效。
三、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各地区复制推广工作的支持指导。对确需制定具体意见、办法、细则、方案的,应在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商务部要加强统筹协调,推动解决复制推广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四、各地区、各部门要统筹开放和安全,完善风险防控制度,加强风险评估预警,强化风险防范化解,在推动措施落地见效的同时,实施与之相适应的风险防控措施,健全权责明确、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简约高效的监管体系。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不断调整优化实施举措。重大事项及时按程序请示报告。
附件:自由贸易试验区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进高水平制度型开放试点措施复制推广任务表
国务院
2025年7月2日
自由贸易试验区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进高水平制度型开放试点措施复制推广任务表
一、加快服务贸易扩大开放
1.深化金融科技发展和国际合作,便利金融机构开展跨境资产管理,为境外设立的基金产品提供境内投资管理、估值核算等服务。有序推进数字人民币试点,支持具备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探索数字人民币在贸易领域的应用场景。
责任分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广范围:自由贸易试验区
2.优化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政策,支持跨国公司设立资金管理中心。在具备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完善资金池安排。支持再保险行业发展,推进再保险国际化进程。
责任分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广范围:自由贸易试验区
3.在具备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提升自由贸易账户系统功能,优化账户规则,实现资金在自由贸易试验区与境外间依法有序自由流动。
责任分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广范围:自由贸易试验区
4.研究符合条件的资产管理公司(不含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支持证券跨境转让业务,在具备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探索融资租赁资产跨境转让并试点以人民币结算。
责任分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广范围:自由贸易试验区
5.鼓励金融机构和支付服务提供者率先推出电子支付系统国际先进标准,开展数字身份跨境认证与电子识别。支持依法依规引进境外电子支付机构。电子支付监管机构应及时公开电子支付相关法律法规。
责任分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广范围:全国
6.在国家数据跨境传输安全管理制度框架下,允许金融机构向境外传输日常经营所需的数据。涉及金融数据出境的,监管部门可基于国家安全和审慎原则采取监管措施,同时保证重要数据和个人信息安全。
责任分工:国家网信办、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数据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广范围:全国
7.基础电信企业在不影响质量和可靠性前提下,提供合理和非歧视待遇,依法依规及时提供移动电话号码(非物联网号码)携号转网服务,并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责任分工: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推广范围:全国
8.在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要求前提下,基础电信企业进一步完善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服务体系,合理确定资费,且不设置歧视性条件。
责任分工: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推广范围:全国
二、提升货物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水平
9.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进口葡萄酒和蒸馏酒,且境内代理进口商注册地在区内的,贸易商可免于在容器、标签、包装上标示原产国或商品名的中文译文以及有效期、保质期、生产日期。若由于包装、容器问题导致贸易商成分添加导致上述日期比消费者预期更短,贸易商应作标示。
责任分工: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广范围:自由贸易试验区
10.优化国际中转集拼平台运作模式,吸引全球拼箱企业设立拼箱中心。
责任分工:海关总署、商务部等有关部门和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广范围:自由贸易试验区
11.对在境外实施符合要求检疫处理后的特定品类进口货物,认可境外检疫处理过程中的部分电子监管信息,优化监管流程,提高通关效率。
责任分工:海关总署负责
推广范围:自由贸易试验区
12.支持境外利益相关方依法平等参与自由贸易试验区相关标准制修订。除依法需保密的外,在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时,应将草案及其说明等向社会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60日。鼓励重要文件同时提供外文版供参考。
责任分工: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和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广范围:自由贸易试验区
13.在确保数据安全前提下,支持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数据跨境交换系统,开展相关数据共享交换;采用国际公认标准及可获得的开放标准,加强系统兼容性和互操作性;通过国际合作,分享数据交换系统开发和管理领域的信息、经验和最佳实践,共同开发数据交换系统试点项目。
责任分工:海关总署、国家网信办、国家数据局和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广范围:自由贸易试验区
14.鼓励物流企业优化创新“最后一公里”配送解决方案。支持具备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自动化驾驶智能测试专用道。
责任分工:交通运输部、商务部等有关部门和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广范围:自由贸易试验区
15.支持具备条件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开展保税、一体化监管,允许在口岸区域开展保税物流和加工,取消货物堆存期限(危险品货物除外)。
责任分工:海关总署、商务部和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广范围:自由贸易试验区
16.对进出口的涉及侵权假冒货物,海关职权采取边境措施。对发现的涉嫌侵权假冒货物,具备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在地海关可将货物相关信息通报给货物目的国(地区)海关。
责任分工:海关总署负责
推广范围:自由贸易试验区
17.除列入商用密码进口许可清单的外,对不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商用密码产品进口,不采取限制措施。
责任分工:商务部、国家密码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广范围:全国
18.除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外,对制造、出售、分销、进口或使用商用密码产品的行为,不强制规定或实施技术规范及合格评定程序以获取专有密码信息,要求与境内企业合作或使用特定密码算法等。
责任分工:国家密码局、市场监管总局、海关总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广范围:全国
19.加快推进商用密码检测认证体系建设,鼓励积极采用商用密码检测认证结果。涉及国家安全、国计民生、社会公共利益的商用密码产品,应用具备资质的商用密码检测、认证机构检测认证合格后,方可销售或提供。
责任分工:国家密码局、市场监管总局、海关总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广范围:全国
20.对有关经营主体依法依规向海关提交的秘密信息(包括一旦披露可能损害信息提供者竞争地位的信息),应设置相关程序防止其未经经营主体授权被披露。
责任分工:海关总署和各地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广范围:全国
三、率先实施高标准数字贸易规则
21.在国家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框架下,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结合战略定位和产业特点制定数据出境负面清单,指导数据处理者开展数据出境风险自评估,探索建立合法安全便利的数据跨境流动机制,提升数据跨境流动便利性。
责任分工:国家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数据局等有关部门和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广范围:自由贸易试验区
22.在遵守国家网络管理制度前提下,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相关企业、科研机构更便利使用网络开展对外合作、国际学术交流活动。
责任分工:国家网信办和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广范围:自由贸易试验区
23.参考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可转让记录示范法,推动电子提单、电子仓单等电子票据应用。
责任分工:商务部、交通运输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金融监管总局、国家铁路局等有关部门和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广范围:自由贸易试验区
24.支持可信、安全和负责任地使用人工智能技术。优化“人工智能+医疗器械”应用审评审批程序,对进入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的人工智能辅助诊断医疗器械加快审评审批。完善外资企业参与创新药物研发等政策,人工智能创新合作的方式要求。在确保安全前提下,探索开展跨自动驾驶车辆高速公路和高架道路测试及示范应用。加快推动智能网联汽车商业化应用。在确保安全前提下,深入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高精度地图应用试点。
责任分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自然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国家网信办、国家药监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和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广范围:自由贸易试验区
25.建立健全数据共享机制,支持企业依法依规共享数据,促进数据创新应用,培育发展数据产业,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参与全球数据生态建设,支持探索开展数据交易服务,建设数据交易和流通利用基础设施,制定相关标准和交易规则。
责任分工:国家数据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商务部和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广范围:自由贸易试验区
26.企业和个人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数据,且符合国家数据跨境传输安全管理要求的,可以向境外提供。
责任分工:国家网信办、公安部、国家数据局等有关部门和各地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广范围:全国
27.实施数据安全管理认证制度,引导企业通过认证提升数据安全管理能力水平,形成符合个人信息保护要求的标准或最佳实践。
责任分工:国家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数据局和各地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广范围:全国
28.加强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管理,增强电子发票跨境互认性,鼓励分享最佳实践,开展国际合作。支持电子发票相关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对企业开展电子发票国际推广能力培训。
责任分工:税务总局和各地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广范围:全国
29.研究完善与国际接轨的数字身份认证制度,开展数字身份互认证点,并就政策法规、技术工具、保障标准、最佳实践等开展国际合作。
责任分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国家数据局和各地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广范围:全国
30.借鉴国际经验,研究建立人工智能技术的伦理道德和治理框架。支持设立人工智能伦理专家咨询机构。制定人工智能伦理规范指南,发布企业人工智能安全治理最佳实践案例。
责任分工: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网信办、国家数据局和各地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广范围:全国
31.有序推进数字数据产权,明确获取和使用公开数据的方式,发布开放数据目录,推进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通过共享、开放、授权运营等方式引导公共数据资源供给,鼓励面向人工智能发展开发以数据集为基础的产品和服务。
责任分工:国家数据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网信办和各地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广范围:全国
32.促进中小企业合作与数字化发展。支持中小企业利用相关平台、数字工具等参与政府采购。
责任分工: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等有关部门和各地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广范围:全国
33.推动境内外机构开展合作,搭建中小企业参与数字经济信息交流平台,支持开展数字包容性国际合作,分享数字经济可持续发展成果和最佳实践。
责任分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商务部、国家网信办、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各地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广范围:全国
34.加强对非应商商业电子信息的监管,强化监管技术应用和国际合作。
责任分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国家数据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广范围:全国
35.健全数字经济公平竞争常态化监管制度,发布数字市场竞争政策和最佳实践,促进竞争政策信息和经验国际交流,开展政策制定和执法能力建设培训。
责任分工: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网信办、国家数据局和各地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广范围:全国
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36.经营主体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主管部门应在商标注册公告前对申请的名称中标识货物或服务名称,并根据尼斯分类进行分类。
责任分工: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
推广范围:全国
37.充分公开国外地理标志(含音译、音译等)在中国获得保护的法律手段,明确争议处理程序相关规定。
责任分工: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
推广范围:全国
38.通过规范以下行为,对地理标志产品实施高水平保护:使用地理标志指示产品源自非其真正产地的某一地理区域;指示并非来自该产地的某一相同或近似产品;指示不符合受保护名称产品规范的某一相同或近似产品。
责任分工:国家知识产权局、市场监管总局等有关单位和各地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广范围:全国
39.专利行政部门对发明专利申请满18个月未作出审查决定的,应当公布专利申请信息。对经初步审查不符合相关要求或还需进一步审查的,应说明原因。专利行政部门可依申请提早公布申请结果。加强专利信息服务,促进传播利用。
责任分工:国家知识产权局、市场监管总局等有关单位和各地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广范围:全国
40. 对已获准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新农用化学品的未披露实验等数据实施保护。即使该化学品在境内的另一专利保护期先行届满,仍应继续按该数据的保护期给予保护。
责任分工: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
推广范围:全国
41.加大行政执法监管力度和对权利人的司法保护力度,规范具有商业规模、故意使用以下标签或包装的行为:未经授权在标签或包装上使用与已在中国境内注册商标相同或无法区别的商标;意图在商业交易过程中将标签或包装用于商品或服务,且该商品或服务与已在中国境内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相同。
责任分工:国家药监局负责
推广范围:全国
42.对以营利为目的,未经授权在电影院放映过程中对电影作品进行复制且对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加大行政执法监管力度和对权利人的司法保护力度。
责任分工:国家版权局等有关单位和各地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广范围:全国
43.进一步完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为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全面法律救济手段。对以下侵犯商业秘密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加大行政执法监管力度和对权利人的司法保护力度;未经授权获取计算机系统中的商业秘密;未经授权盗用、披露商业秘密(包括通过计算机系统实施上述行为)。
责任分工:市场监管总局等有关单位和各地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广范围:全国
五、推进政府采购领域改革
44.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和指定的其他采购实体,为了自身履职或提供公共服务需要,以合同方式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以及订立“建设—运营—移交”合同和公共工程特许合同,适用相关复制推广措施(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项目除外)。
责任分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国资委和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广范围:自由贸易试验区
45.政府采购一般应实行公开竞争。对以下情形,可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只能由特定供应商提供;为保持技术一致性或避免重复采购,对原采购补充采购;有限试用或委托研发的首创新性货物及服务;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等。
责任分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广范围:自由贸易试验区
46.政府采购实行有限竞争时,采购人应发布包括采购人信息、采购说明、资格要求等充分信息的资格预审公告,邀请供应商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如采购人有意选择有限数量的合格供应商投标,需说明相应选择标准和数量限额。
责任分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广范围:自由贸易试验区
47.政府采购实施邀请招标时,采购人应提前发布相关信息。开展2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或5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采购人应设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最后日期,一般应自资格预审文件发出之日起不少于25日,紧急情况下不少于10日。
责任分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广范围:自由贸易试验区
48.政府采购实施招标时,采购人设定提交投标文件的最后日期,一般应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不少于40日。符合特殊情形的,可以适当缩短期限,但不得少于10日。
责任分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广范围:自由贸易试验区
49.采购人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应充分考虑以下因素:各类费用、佣金、利息等;选择性购买的价格;同一采购项目下的所有合同。
责任分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广范围:自由贸易试验区
50.依法依规进行政府采购信息公开,采购人要对相关信息进行审查把关。尽可能免费向供应商提供招标文件,并鼓励以中英两种语言发布采购公告。
责任分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保密局和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广范围:自由贸易试验区
51.采购人有证据证明有关供应商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履行与采购人或与采购人存在管理关系的单位的采购合同时,发生过重大实质性违约且未及时采取合理补救措施的,可以拒绝其参与采购活动,但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
责任分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广范围:自由贸易试验区
52.采购人在编制政府采购需求时可以设置关于环境保护以及信息保护的技术要求。采购标的有国际标准的,采购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国际标准。
责任分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广范围:自由贸易试验区
53.应未中标、成交供应商请求,采购人应向其答复未中标、成交的理由或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优势说明,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责任分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广范围:自由贸易试验区
54.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妥善保存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记录和报告,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相关文件应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
责任分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广范围:自由贸易试验区
55.指定独立于采购人的审查主管机关,就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提出的投诉进行审查。鼓励采购人和供应商通过磋商解决投诉。
责任分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广范围:自由贸易试验区
56.供应商认为政府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成交结果自身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应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方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责任分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广范围:自由贸易试验区
57.提升电子化采购平台的数字技术应用水平,推动采购流程透明化、规范化和智能化,推进电子证照应用。
责任分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和各地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广范围:全国
58.采购活动应便于中小企业参与,鼓励通过电子化方式进行采购。根据采购的规模、设计和结构,可对中小企业实施合同分包。
责任分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地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广范围:全国
六、推动相关“边境后”管理制度改革
59.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参照国际劳工组织工商业劳动监察公约等要求,强化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实施智慧监察,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鼓励和支持开展国际劳工领域人才培养培训。
责任分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广范围:自由贸易试验区
60.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日常受理劳动者、工会、企业等提出的相关意见、处理、接受有关领域公众书面意见,开展公众意见审议,协商公开审议结果;积极培育基层劳动关系服务站点等,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
责任分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有关单位和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广范围:自由贸易试验区
61.支持开展绿色低碳领域国际合作、经验分享和能力建设。允许企业按规定以保税物流方式开展以船供为目的的高低硫燃料油混兑调和业务,符合条件的仓储设施可以同时具备出口监管仓库和保税仓库功能。支持具备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加快氢能核心技术攻关与标准体系建设,允许依法依规建设制氢加氢一体站,开展潍柴小规模风电制氢、完善高压储氢系统。
责任分工: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应急管理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能源局和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广范围:自由贸易试验区
62.支持具备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通过规范渔具渔法,减少捕捞时间,削减渔船数量,探索实施捕捞配额等措施,打击非法、不报告和不管制捕捞行为,以保护相关鱼类种群。在长江禁渔区域内的自由贸易试验区适用长江十年禁渔有关规定。
责任分工:农业农村部和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广范围:自由贸易试验区
63.深化国资监管机构职能转变,对国资监管机构持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股权多元化的国有全资公司,实施有别于国有独资公司的管理新模式,规范股东履职程序,发挥好股东会作用。
责任分工:国务院国资委等有关部门和各地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广范围:全国
64.指定专营企业购买、销售货物或服务时,应依照商业考虑进行决策。
责任分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和各地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广范围:全国
65.对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企业,建立科学合理、稳定可靠的补偿机制。
责任分工: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各地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广范围:全国
66.建立健全全国有企业信息公开制度,持续完善、规范信息披露程序,加强对国有企业信息公开工作的分类指导,推动国有企业控股或参股上市公司提升治理运作的规范化水平。
责任分工:国务院国资委等有关部门和各地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广范围:全国
67.支持企业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全面落实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依法依规保障劳动者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职业技能培训等基本权益,建立劳动者工资集体协商和正常增长机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强化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开展劳动用工法治体检。
责任分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有关单位和各地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广范围:全国
68.推动完善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不得为促进贸易或投资而降低劳动者权益保护水平。
责任分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各地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广范围:全国
69.出台生物多样性保护政策,加强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
责任分工: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广范围:全国
70.开展绿色产品和生态产品认证,进行认证产品溯源,建立认证产品溯源机制。
责任分工:国家林草局、市场监管总局等有关部门和各地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广范围:全国
71.鼓励环境产品和服务进出口,丰富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体系,研究推广绿色债券以及环境、社会和治理(ESG)指数,推动开展环境产品和服务合作。
责任分工: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广范围:全国
七、加强风险防控体系建设
72.健全风险评估机制。及时跟踪复制推广工作进展,分析评估新情况新问题,根据风险程度,分别采取调整、暂缓或终止等处置措施。
责任分工:各有关部门和各地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广范围:全国
73.建立风险预警制度。以新技术为支撑提升监管效率,采用大数据分析技术判断识别风险,根据风险程度进行分类监管,建立监测评估、预警跟踪等风险防范机制。
责任分工:各有关部门和各地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广范围:全国
74.加强金融风险防控。金融管理部门基于审慎原则采取合理措施,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利,保障金融系统稳定运行。依法依规开展金融监管信息共享,监管协作和风险跨境处置合作。加强对跨境收支业务数据的采集、监测和运用。通过“沙盒监管”等监管机制创新,确保风险有效隔离。坚持金融业务持牌经营要求,通过风险提示、风控指标计算、信息报送等,加强相关风险监测和防范。
责任分工:各有关部门和各地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广范围:全国
75.加强监管互认与合作。借鉴国际通行惯例与规则,视情采信其他国家监管机构报告,研究启动监管互认机制,做好数据交换、结果互认、工作协同、执法互助。建立与境外网络安全机构合作机制,推动形成网络安全问题全球合作解决方案。
责任分工:各有关部门和各地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广范围:全国
76.强化安全审查机制。落实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用好外商投资安全审查等机制。全面加强网络安全检查,落实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责任。依法依规开展信息公开,进一步规范重要信息公开程序。
责任分工:各有关部门和各地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广范围:全国
77.推进全流程监管。完善监管规则,创新监管方法,健全权责明确、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简约高效的监管体系,统筹推进市场监管、质量监管、安全监管、网络监管等,加强协同监管,堵塞监管漏洞。
责任分工:各有关部门和各地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广范围:全国
来源: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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