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扩大境内再投资 商务部发布《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信息报告试点》
为进一步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扩大境内再投资,依据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令2019年第2号(《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商务部就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信息报告有关事项发布了最新公告。该公告旨在规范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的投资行为,确保相关信息的透明度和准确性,以促进市场的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

信息报告义务的明确
公告指出,外商投资企业以本企业名义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增资或购买被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不含多层次投资)时,必须依法履行信息报告义务。这一规定强调了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投资活动中的责任,确保其投资行为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为相关部门提供必要的信息以便进行有效的监管和服务。

试点地区的选定与实施要求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信息报告将通过试点方式稳步推进,首批试点地区包括江苏、上海、天津、辽宁、河北、湖南、陕西和重庆。这些地区在中国经济发展中占据重要地位,具有较强的经济活力和投资吸引力。登记注册地位于上述试点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实施公告第一条所列行为时,应通过企业登记系统提交初始、变更报告(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基本情况表,见附件),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这一试点举措有助于积累经验,逐步完善信息报告制度,为未来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奠定基础。

其他事项的执行依据
关于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的其他事项,公告明确指出仍按照《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及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62号(《关于外商投资信息报告有关事项的公告》)执行。这意味着在新的公告实施过程中,原有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将继续发挥指导作用,确保信息报告工作的连贯性和一致性。外商投资企业和相关监管部门应继续遵循这些已有的法规和公告,以保证信息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此次公告的发布是中国政府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管理的重要举措,体现了中国在吸引外资的同时,注重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国家经济安全的决心。通过明确信息报告义务、选定试点地区、依据现有法规执行其他事项以及设定合理的生效时间,公告旨在为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的投资活动提供更加清晰的指引,同时也为监管部门提供了更加有效的监管工具。这将有助于进一步优化中国的投资环境,提升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水平,促进中国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12号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信息报告试点
【发布单位】商务部
【发布文号】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12号
【发文日期】2025年03月01日
为进一步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扩大境内再投资,根据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及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令2019年第2号(《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经商市场监管总局,现就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信息报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以本企业名义,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增资或购买被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不含多层次投资)时,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报告义务。
二、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信息报告将通过试点方式稳步推进,首批试点地区为江苏、上海、天津、辽宁、河北、湖南、陕西、重庆。登记注册地位于上述试点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实施本公告第一条所列行为时,应通过企业登记系统提交初始、变更报告(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基本情况表,见附件),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三、关于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的其他事项,仍按照《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及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62号(《关于外商投资信息报告有关事项的公告》)执行。
四、本公告自2025年7月1日起生效。
附件:外商投资初始、变更报告表(试点地区新增报表)
五、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基本情况表

来源: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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