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投資法律環境全解析:中企如何避開“認知盲區”?
據韓國產業通商資源部統計,2022年外資企業違規案例中,中企占比達32%,深入探究可知,大部分違規情況源於中國企業對韓國法律環境的誤判。韓國法律體系有著自身獨特的運行邏輯和規則細節,若不深入了解,中國企業在韓國投資經營時極易陷入困境。
本文深度解析韓國法律體系中的“潛規則”,助力中企避開三大致命盲區,在韓國市場穩健投資、合規經營。
壹
中韓法律體系差異:不僅是語言鴻溝
盲區1:誤將“大陸法系”等同中國法律思維
韓國雖同屬大陸法系,但在法律適用和實踐層面與中國存在顯著差異。在韓國的法律體系中,判例,尤其是大法院判例,具有實際約束力。這意味著,大法院過往作出的判決,在後續類似案件中往往會被下級法院作為重要的參考依據,甚至在壹定程度上具有準法律的地位。而在中國,雖然判例也具有壹定的參考價值,但並非具有強制約束力。
此外,韓國行政機關,如公平交易委員會、國稅廳等,擁有廣泛的自由裁量權。這意味著在法律規定的框架內,行政機關在執法過程中有較大的自主判斷空間。它們可以根據具體案件的情況,對法律條文進行解釋和適用,決定是否對企業進行處罰以及處罰的程度。
例如,某電商企業在進入韓國市場後,照搬國內“刷單”模式,試圖通過虛假交易來提升店鋪排名和銷量。在中國,此類行為主要被視為平臺內部的違規操作,平臺通常會依據自身規則進行處理。然而在韓國,韓國公平交易委員會依據《電子商務法》認定該行為屬於不正當商業行為,對該企業處以 2 億韓元的罰款。這壹案例充分凸顯了中韓兩國在法律實踐和對商業行為認定上的巨大差異。
盲區2:忽視“非正式規則”的約束力
在中國,合同的形式可以是書面、口頭或者其他形式,但在韓國口頭承諾只有在特定情況下才可能被法院認定為合同義務。在韓國,企業必須對此有充分的認識,在進行商業談判和溝通時,對於重要事項,即便當場做出了口頭承諾,也務必及時形成書面記錄,並由雙方簽字確認,以避免潛在的法律風險。
韓國的行業協會,如大韓貿易投資振興公社(KOTRA),在韓國商業活動中扮演著重要角色。它們發布的指導意見,往往會成為執法部門在實際執法過程中的重要參考依據。雖然這些指導意見本身並非法律條文,但在具體案件的處理中,執法部門會綜合考慮行業協會的意見來判斷企業行為是否合規。
二
四大核心法規“高危條款”解析
1. 《外國人投資促進法》:優惠與限制並存
韓國《外國人投資促進法》為吸引外資,給予了外商投資企業壹定的稅收減免優惠政策。但需要註意的是,這種稅收減免並非永久有效。通常情況下,企業可享受 5 年的免稅期。然而,5 年免稅期滿後,如果企業未能達到當初在雇傭員工數量或者投資金額等方面所做出的承諾,韓國稅務機關有權依法追繳之前減免的稅款。例如,某新能源企業在韓國投資設廠時,享受了稅收減免優惠政策,但在免稅期結束後,稅務機關經審查發現該企業未達到雇傭承諾,最終對其追繳了 12 億韓元的稅款。
在韓國,“外商直接投資” 的認定有著明確且嚴格的標準。企業的註冊資本中,每人1億韓元以上且每人擁有表決權總股份或者出資總額達到 10% 以上(例外情況:投資比例不足10%且外國投資者向被投資企業派遣或委任高管可視為外國人直接投資),並且這部分股份必須是實繳資本。對於那些僅為獲取優惠政策而設立的空殼公司,如果不符合上述認定標準,壹旦被查實,將喪失享受外商投資企業相關優惠政策的資格,還可能面臨補繳稅款、罰款等壹系列法律後果。
2. 《公平交易法》:中企最常觸犯的“高壓線”
韓國《公平交易法》第23條明確禁止不當共同行為,即企業之間聯合議價、分割市場等行為均被嚴格禁止。若中國企業在韓國市場經營過程中,與其他企業達成聯合議價的協議,或者共同劃分市場範圍,限制市場競爭,壹旦被韓國公平交易委員會發現並認定,將面臨銷售額 10% 的高額罰款。這壹規定旨在維護市場的公平競爭環境,防止企業通過不正當手段壟斷市場,損害消費者利益和其他企業的合法權益。
韓國《公平交易法》第45條主要針對濫用市場地位的行為進行規制。強制搭售,即企業在銷售產品或提供服務時,強制消費者購買其他不必要的產品或服務;拒絕交易,即企業無正當理由拒絕與其他企業進行交易等行為,在韓國法律中風險極高。企業若實施此類行為,不僅會面臨法律訴訟和巨額罰款,還會對自身的商業信譽造成嚴重損害。
3. 《個人信息保護法》:企業核心合規風險
韓國《個信息保護法》是亞洲最嚴格的個人信息保護法律之壹,其合規要求與歐盟GDPR有壹定的相似性。2020年修訂後的韓國《個人信息保護法》強化處罰力度,最高罰款可達全球營業額的3%。例如,某跨過電商因未加密存儲用戶支付信息,被罰款180億韓元(約1000萬美元)。
韓國《個人信息保護法》涵蓋個人信息的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銷毀全生命周期。中國企業在韓國設立子公司後,應特別註意個人信息保護和數據跨境傳輸方面的合規風險。具體在收集和存儲用戶信息時,要建立用戶同意機制和數據分類分級管理機制,數據跨境傳輸時須經過用戶同意或通過安全評估(向非認可國家傳輸時,需通過韓國網安院的安全評估),發生數據泄露事件時,應在24小時內向韓國個人信息保護委員會報告泄露事件,以最大限度降低用戶損失、避免罰款。
4. 《外匯交易法》:資金流動的“緊箍咒”
根據韓國《外匯交易法》規定,當企業進行單筆超過 5 萬美元的匯款時,必須向相關部門提交《外匯交易申報書》,如實申報匯款的用途、額、交易對方等詳細信息。這壹規定旨在加強對外匯交易的監管,確保外匯資金的合法、合規流動,防止資金外流和洗錢等違法犯罪行為。
若企業虛報資金用途,將“投資款”偽裝為“貨款”等其他用途,這種行為屬於嚴重違法。壹旦被查實,企業相關責任人最高可被判處 3 年監禁。這就要求中國企業在韓國進行投資和經營活動時,務必嚴格遵守外匯交易法規,確保資金用途真實、合法,避免因違規操作而承擔刑事責任。
三
避開盲區的三大實戰策略
策略1:建立“雙軌合規”機制
中國企業在韓國投資經營,需要同步遵守中國《境外投資管理辦法》與韓國本地法規。這意味著企業在投資的各個環節,都要按照兩國法規的要求進行操作。在項目備案方面,要分別完成中國和韓國的雙重備案程序;對於關聯交易,要留存符合兩國法規要求的定價文件,確保交易定價合理、合法,經得起兩國監管部門的審查。通過建立這種“雙軌合規”機制,企業可以有效降低因法規差異帶來的合規風險。
策略2:善用韓國“外資服務窗口”
大韓貿易投資振興公社(KOTRA)設立的外商投資服務中心,為外資企業提供了免費的法律咨詢服務,就投資過程中遇到的法律問題向專業人士咨詢。這壹服務為企業提供了便捷、低成本的獲取法律知識的途徑,有助於企業及時了解韓國的法律政策,避免因法律認知不足而產生的風險。
韓國的“外商投資事前確認制度”,允許企業在投資前向相關部門申請確認投資項目適用的政策。通過申請這壹制度,企業可以提前明確投資項目在韓國法律框架下的合規性,以及能夠享受的政策待遇,從而更加科學地制定投資計劃,降低投資風險。
策略3:投資韓國必做“三件事”
“在韓國做生意,合規成本不是負擔,而是保險。” 中國企業若計劃在韓國投資,建議在投資前完成以下三項關鍵動作:
通過韓國法務部官網(www.moj.go.kr)查詢最新判例,了解韓國司法實踐中的法律適用和裁判傾向,提前預判潛在的法律風險。聘請韓國專業機構進行“合規體檢”,對企業的財務狀況、稅務合規、公司治理等方面進行全面審查,及時發現並整改存在的問題。加入韓國中國商會,借助商會的平臺獲取同業風險預警信息,加強與其他在韓中企的交流與合作,共同應對在韓國投資經營過程中遇到的各種挑戰。
眾成清泰韓國所“外商投資法律服務團隊”


金允國
JIN YUNGUO
中國律師
眾成清泰律師事務所 高級合夥人、副主任,韓國所 主任
教育背景:西北政法大學畢業
社會職務:山東省律師協會外事委員會委員、青島市律師協會涉外爭議解決委員會副主任、延邊仲裁委員會仲裁員、山東省國際商會涉外法律專業委員會委員、韓國大韓貿易投資振興公社特邀全球區域專家、韓國駐青島總領事館法律顧問、韓國大韓貿易振興公社青島貿易館特聘法律顧問、韓國慶尚南道山東代表處法律顧問、韓國釜山市政府青島代表處法律顧問、獲得韓國法務部頒發“外國法咨詢師”資格、大韓商事仲裁院仲裁員、韓國中國商會咨詢委員、煙臺仲裁委員會仲裁員
工作語言:中文、韓文、日文
業務領域:外商直接投資、外資並購、清算,國際貿易糾紛、訴訟與仲裁、公司法務
柳承昊
顧問、韓國法務法人時雨 合夥人律師
教育背景: 上海復旦大學 民商法碩士
社會職務:曾任中國金杜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韓國法務法人(有限)大陸亞洲中國上海代表處、韓國法務法人(有限)大陸亞洲國際貿易組、中國大成律師事務所廣州分所 律師,現任韓國律師協會統壹問題研究委員會成員、韓中法學會對外合作理事、首爾地方律師協會及大韓律師協會國際委員會委員
工作語言:韓語、英語、中文
業務領域: 外商直接投資、撤離、訴訟、仲裁、執行、公司法務等
李 麗
LI LI
中國律師
眾成清泰律師事務所 韓國所 副主任
教育背景:韓國高麗大學商法博士在讀
社會職務:曾在大韓民國駐成都總領事館擔任總領事助理、韓國法務部出入境管理事務所擔任業務支援、韓國法令情報院擔任專門研究員,現任蘭州大學民法典研究院擔任特聘研究員、韓中法學會理事、韓國漢城華僑協會法律顧問、世界韓人貿易協會成都分會成員、在韓中國青年創新創業聯合會法律顧問、韓國經營法律學會編輯委員
工作語言:中文、韓文、英文
業務領域:涉韓民商事法律服務、公司法務、國際貿易、投資等
來源 | 眾成清泰韓國所
撰稿 | 金允國、李麗
審核 | 金允國

請先 登錄後發表評論 ~